新湖中宝: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2-12-25 公告类型:股票 证券代码:12200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2-7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人,代表股份 4,206,840,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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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署

相关合作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06,840,514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收储

合同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06,840,514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和梁作金律师对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

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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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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