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轧钢车间的个人申明
作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以自有资金收购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轧钢车间的方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并一致通过了决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对上述行为作出以下申明:
一、对本次公司收购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轧钢车间方案的制定及其表决,我们全体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本次公司收购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轧钢车间方案的制定严格遵循“三公”原则,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公司收购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轧钢车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减少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发展。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签名:
李名岷 田克宁 赵雁彬 宋兰祥 于昌忠 谢振清 王爱军 张文德 薛克治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