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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2 沪市 莱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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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13

 证券代码:600102   证券简称:莱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1-019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3月31日,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
知,定于2011年4月11日在公司办公楼18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如期召开,应到董事9名(其中包括
独立董事3名),亲自出席董事5名,分别为:田克宁先生、赵雁
彬先生、罗登武先生、王爱国先生、闫福恒先生。董事长陈启祥
先生因事未能参加会议,书面委托副董事长田克宁先生代为行使
表决权;董事王继超先生因事未能参加会议,书面委托董事罗登
武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翁宇庆先生、迟京东先生因事
未能参加会议,均书面委托独立董事王爱国先生代为行使表决
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处(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田克宁先生主持,以举手表决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济南钢铁实施换股吸收合并莱钢股份暨关联交易的


                              1
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宜是本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主要内容:
    1、吸收合并方式
    本次吸收合并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济南钢铁为吸并方
及存续方,莱钢股份为被吸并方。济南钢铁向莱钢股份换股日登
记在册股东增发A股新股;在换股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且应当于换股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现金选择
权提供方因向本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而获得的本公司的股
份)按照《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换
股吸收合并协议书》(“《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全部转换
成济南钢铁的股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将注销法
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并入济南钢铁。
    2、股份性质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3、换股对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换股实施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莱钢股份的全体股东。
    4、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济南钢铁的换股价格为济南钢铁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


                            2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3.44元/
股;莱钢股份的换股价格为莱钢股份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7.18元/
股。给予莱钢股份股东16.27%的换股风险溢价,由此确定的莱钢
股份与济南钢铁的换股比例为1:2.43,即每股莱钢股份的股份可
换取2.43股济南钢铁的股份。
    双方同意,除任何一方在换股日之前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
以及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
行调整的情形外,上述换股比例在任何其它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换股后,莱钢股份股东取得的济南钢铁股份应为整数,如被
吸并方股东根据换股比例计算出所能换取的济南钢铁股份数不
为整数时,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小数点尾数大小排序,每位
股东依次送股一股,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电脑抽签发
放,直至实际换股数与济南钢铁拟新增换股股份数一致。
    5、莱钢股份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和山钢集团将向本公司的除山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以外
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具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全部或
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行使选择权的股份将按照莱钢股份的现金
选择权价格,即每股人民币7.18元换取现金,同时将相对应的股
份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莱钢股份股票在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


                             3
则莱钢股份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关于被吸并方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
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双方与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
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济南钢铁换股吸收合并莱钢股份与济南钢铁向莱钢集
团和济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取得相关方的核
准,包括但不限于济南钢铁股东大会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其他交易对方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导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莱钢股份的股东
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6、锁定期安排
    鉴于莱钢股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莱钢集团曾作出承诺:
自股改方案实施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莱钢集团持有的
全部原非流通股依有关规定不通过上交所挂牌出售或转让,在前
项规定期满后的4年内,不通过上交所以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
原非流通股股份。因此,莱钢集团承诺在股改承诺的限售期满之
前(即2012年1月18日之前,包括当日)不转让就本次在济南钢
铁重大资产重组中因吸收合并而取得的济南钢铁的股份。
    7、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重大


                             4
资产重组完成后济南钢铁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8、员工安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在交割日的全体在册员工
均将由济南钢铁全部接收。本公司与其全部员工之前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均将自交割日起由济南钢铁享有和承担。
    9、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
    自交割日起,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将由济
南钢铁享有和承担。本公司负责自协议生效日起12 个月内完成
将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转移过户至济南钢铁名下的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
    济南钢铁同意协助本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济南钢铁负责办理
向本公司参与换股的股东发行股份相关事宜,本公司对此项事项
予以协助。
    10、违约责任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项下的任何一
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支出),则应
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11、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
月内有效。


                             5
    济南钢铁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本公司、济南钢铁向莱钢集团
和济钢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项交易共同构成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事项未获得所需的批
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自始不生效。
    该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启祥先生、田克宁先生、
赵雁彬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罗登武先生、
翁宇庆先生、王爱国先生、迟京东先生、王继超先生、闫福恒先
生进行了表决。
    独立董事翁宇庆先生、王爱国先生、迟京东先生认为,上述
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没有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与济南钢铁签订有关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与济南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济南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书》。本次
吸收合并事宜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济南钢铁董事会、股
东大会和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后,前述协议即应生效。
    该协议的签订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启祥先生、田克宁
先生、赵雁彬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罗登武
先生、翁宇庆先生、王爱国先生、迟京东先生、王继超先生、闫
福恒先生进行了表决。


                           6
     独立董事翁宇庆先生、王爱国先生、迟京东先生认为,上述
协议的签订促进了交易的规范,没有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08 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议

     本公司于2008年3月发行了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规模共
计20亿元的公司债券(“08莱钢债”)。基于公司债券的特点及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可能对“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根
据《公司法》第174条,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制定了两种“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
供“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债券持有人可在下列
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
达自己的意愿:
     方案一、提供担保
     由山钢集团向“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足
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
     方案二、提前清偿
     如果“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
则公司将按照“08莱钢债”债券面值与截至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
之和,提前清偿债务。


                             7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提请“08莱钢债”
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
并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
护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方案以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的方案为准。“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及
地点请参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发布的关于召开“08莱钢
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六节第三项第(五)小项之第七条约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本次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其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如果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未能通过有效
决议,则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将自股东大会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10日内公告债权人,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08莱钢债”债券面值与截至
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之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人为
山钢集团)。
    本议案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是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一部分,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
整体,其中任一交易未获通过或批准或终止实施,则本议案自动
失效或终止实施。


                             8
    该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启祥先生、田克宁先生、
赵雁彬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