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76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重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的董事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
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推动低碳经济,引领科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绿色化学,碳塑美好未来。技化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