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丹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债券代码:123106 债券简称:正丹转债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公司经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以《关于同意镇江正丹化学工业 委员会以《关于同意镇江正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镇经开管审发[2012] 1 号) 司的批复》(镇经开管审发[2012] 1 号)
批准,由镇江正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 批准,由镇江正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 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65274641。 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6527464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助。 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议。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5%以上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他情形的除外。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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