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7 公告类型:高管人员任职变动 证券代码:123064

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23064        债券简称:万孚转债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文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何小维先生、彭仲雄先生、赵亚平先生、张彤女士、康可人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余芳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胡洪女士为董事会秘书,华俊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会秘书胡洪女士及证券事务代表华俊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0-32215701

    传真:020-32215701

    电子邮箱:stock@wondfo.com.cn

    通讯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 8 号

    邮政编号:510641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

  附件:

  1、李文美先生简历

  李文美,男,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1989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化学系、生命科学学院,硕士学位。1983 年至 1986 年任南华大学教师;1989 年至今任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讲师;1992 年创立公司前身万孚有限,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文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2,270,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6%;李文美先生与其配偶王继华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文美先生与公司股东、董事长王继华女士系配偶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文美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何小维先生简历

  何小维,男,195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 年 9 月起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获工学学士、硕士,1986 年毕业后留校工作。1991 年至 1996 年在日本国九州大学应用化学系生物功能材料专业学习、工作,获工学博士学位。1996 年 11 月回国后,在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从事生物医疗材料以及功能多聚糖的研究,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院长助理、轻化工研究所副所长;社会兼职:曾为美国化学学会会员、日本化学学会会员、日本高分子学会会员。2000年起任万孚有限董事,2012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何小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票 825,319 股。何小维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小维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彭仲雄先生简历

    彭仲雄,男,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
中农业大学;2010 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市场总监、销管总监、营销执行副总经理。2016 年 01 至今负责公司产品中心、研发中心及运营。

  截至本公告日,彭仲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91,750 股。彭仲雄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彭仲雄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赵亚平先生简历

    赵亚平,男,197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
川大学;2010 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国内营销中心大区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 年任公司营销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赵亚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91,750 股。赵亚平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亚平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张彤女士简历

    张彤,女,1969 年 11 月出生,美国国籍,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细胞及分
子生物研究院,获得博士学位,2003 年至 2007 年为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博士
后;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就职于 GenMarkDiagnostics;2015 年 5 月加入
公司,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截至本公告日,张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张彤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彤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余芳霞女士简历

    余芳霞,女,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毕业
于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硕士学位,会计师;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就职于
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2005 年加
入万孚有限,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余芳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91,401 股。余芳霞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芳霞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康可人女士简历

  康可人,女,1976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
高级工程师。2012 年 4 月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担任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康可人女士直接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306,007 股。康可人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康可人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胡洪女士简历

  胡洪,女,1983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毕业于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硕士学历。2008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至 2015 年任职于中国全通(控股)有限公司
(00633.HK),历任投资者关系经理、投资者关系总监。2015 年至 2018 年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资本运营部高级经理。2018 年 6 月加入万孚生物,任职证券部总监。2019 年 3 月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胡洪女士直接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52,000 股。胡洪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胡洪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7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华俊女士简历

  华俊,女,198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金融学本科
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5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6 年至今担任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事务代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 2012 年 3 月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日,华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2,220 股。华俊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华俊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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