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8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1 号)批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541,832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499,994.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人民币 3,593,907.3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5,906,087.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汇入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
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湘建会验
字(2022)0100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
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43050162793600000365 60,000,000.00 高端特种密封胶
公司株洲四 黏剂建设项目
株洲飞鹿 三〇支行
高新材料 中国农业银
技术股份 行股份有限 18119901040023084 17,000,000.00 高端特种密封胶
有限公司 公司株洲分 黏剂建设项目
行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57010078801400001468 30,399,994.96 补充流动资金及
有限公司株 未支付发行费用
洲分行
合计 107,399,994.96 -
注:募集资金专户到位资金已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其承销及部分保荐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四三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裔麟、李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乙、丙三方知悉:专户对外支付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支付指令(转账支票等)以及甲方内部审批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两份,其余向相关监管机关提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湘建会验字(2022)01006 号)。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