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与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4年度防水集中采购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8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022-2024 年度防水集中采购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地产”)签署了《2022-2024 年度防水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生效。本协议为双方就中国铁建地产全国区域各公司在建和即将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铁建地产或中国铁建地产全国区域各公司全资、占股、代建等各类型)项目防水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后续公司将与中国铁建地产指定关联公司签署具体采购合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仅确定了相关产品或施工服务的单价,不涉及具体的订单数量和金额,后续随着具体采购合同的签署与执行将对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本协议签署概况
中国铁建地产隶属于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和物业管理一级资质,是国资委批准的 16 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之一,在 2019 年迈入千亿房企阵营。
公司深耕防水防护材料市场二十余年,为铁路工程、城际轨道工程、水利工
程、市政工程等众多领域提供防水材料供应及施工服务,有着较深厚的技术积累。为培育业务新增长点,提升市场占有率,公司持续丰富防水防护材料产品品类并将防水材料业务领域横向拓展至民用建筑领域。
基于公司防水材料供应及施工服务优势,近日公司与中国铁建地产于北京市签署了《2022-2024 年度防水集中采购合作协议》,双方就中国铁建地产全国区域各公司在建和即将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铁建地产或中国铁建地产全国区域各公司全资、占股、代建等各类型)项目防水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协议。本协议
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协议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企业名称: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李兴龙
(三)注册资本:700000 万元人民币
(四)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信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策划。(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20 号 8 层 801
(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七)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八)履约能力分析:中国铁建地产隶属于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是国资委批准的 16 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之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资金实力相对较强,其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房(以下简称“乙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全国区域各公司在建和即将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全国区域各公司全资、占股、代建等各类型)项目。在合作期内,该等项目主要范围包括北京、上海、重庆等 45 个城市,但是因所述城市周边可能存在的新开发项目的需求,甲方亦有权将其纳入本协议合作范围。
2、合作内容:本协议有效期为 2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指定年度(即从本协议
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供应合作单位之一,由乙方负责甲
方开发项目的防水材料供货、施工、施工配合,具体服务事宜以甲方指定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的正式项目实施合同为准。
3、合作形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向甲方供应防水材料,并在甲方需要时负责防水材料工程的施工,甲方指定公司为主体与乙方签订正式协议,乙方承诺以本协议约定原则与合作范围内的项目开发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无异议。
(二)计价方法
按照本协议《附件 1:价格清单》的单价供货,与实际经采购方验收合格的数量据实结算。双包(供货及施工)实际计价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净算量结算。
(三)付款方式
1、供货付款方式:
采购方与乙方签订项目防水材料供货合同并生效后,由采购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到货款:每批次货到甲方项目公司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监理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 30 个日历天内,支付该批次核定货值的 80%。
(2)结算款:乙方完成本协议范围的全部货品的供应,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监理及当地技术主管部门(如果有)验收合格,乙方向采购方提交与结算有关的所有文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至应结算款的 97%。结算文件应包含有施工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数量验收单,验收单中应明确设备的型号及数量。且采购方支付款项至合同总价款的 97%时,乙方须向采购方提供剩余款
项(含质保金)的税务发票。
(3)质保金:结算款的 3%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满 50%时间后 30 个日历天内,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全部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结算款的 1.5%,在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 30 个日历天内,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全部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将剩余款项无息支付给乙方。(注:质保金不计息)。
2、双包(供货及施工)付款方式:
采购方与乙方签订项目防水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并生效后,由采购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到货款:每批次货到甲方项目公司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监理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 30 个日历天内,支付该批次核定货值的 60%。
(2)进度款:每批次货物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监理验收合格,且采购方收到收齐的付款资料后 30 个日历天内,累计支付该批次核定产值的 80%。
(3)结算款:乙方完成本协议范围的全部货品的供应,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监理及当地技术主管部门(如果有)验收合格,乙方向采购方提交与结算有关的所有文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至应结算款的 97%。结算文件应包含有施工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数量验收单,验收单中应明确设备的型号及数量。且采购方支付款项至合同总价款的 97%时,乙方须向采购方提供剩余款项(含质保金)的税务发票;
(4)质保金:结算款的 3%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满 50%时间后 30 个日历天内,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全部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结算款的 1.5%,在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 30 个日历天内,经甲方项目公司、采购方、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全部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将剩余款项无息支付给乙方或供方。(注:质保金不计息)。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
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采购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或采购方可以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采购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或采购方自身原因终止委托的,甲方或采购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或采购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移交甲方或采购方。
2、乙方责任
(1)材料、设备核定不合格的,乙方应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同时承担该设备价 30%的违约金及迟延交货设备的违约责任。
(2)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单价供货的,每逾期交货一天,按逾期交货设备金额的 0.5%比例向甲方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总计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20%。
(3)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或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按具体采购合同总额的一倍向甲方或采购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4)本协议附件作了明确规定的设备材料品牌,乙方必须按附件要求采购供应,甲方或采购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材料的,乙方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具体采购合同总额的 30%承担违约金。
(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并赔偿甲方或采购方损失。
(6)乙方应针对具体实施项目指派专人为此项目提供全面服务,包括设计、技术支持、产品选型、售前及售后服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或采购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或采购方赔偿相关损失,并由乙方单独完全承担因终止本协议而给甲方或采购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责任(本协议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采购方就本协议约定采购服务另行发包产生的超额费用):
(1)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与甲方或采购方合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或终止甲方或采购方某一个或几个项目实施合同的;
(2)甲方或采购方收到对乙方的服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投诉达到 3 次并经调查属实的;
(3)乙方有本条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书与正式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达 3 次的;
(4)经甲方或采购方评价乙方不具有按本协议规定对甲方或采购方全部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等要求,应当具备行业许可或者从业资质的。
2、为完成本协议的委托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等要求,应当具备行业许可或者从业资质的,乙方应当具备,并且安排从事该委托事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若乙方或者乙方的人员不适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具体采购方亦可以按照采购合同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4、乙方应当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购买人身损害相关保险,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乙方工作人员的履约行为不会给甲方或采购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对甲方或采购方的声誉、名誉等的全部影响,具体采购方亦可以按照采购合同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履行本协议向甲方或采购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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