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中国核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1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3-008
转债代码:113024 转债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7 号)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371,639,466.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75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508,566,395.50 元,扣除发行费11,392,822.59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97,173,572.91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
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256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1050110933900000194 600,000,000.00
限公司北京大成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西虹桥支 09112901040003133 541,430,300.00
行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 110907783910206 542,000,000.00
有限公司 业部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 8110701013202456775 242,000,000.00
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虹桥会展 31050110615800001892 574,356,113.12
支行
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050159890000002165 0.00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8110701013202456775 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1050190360000001098 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账户 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功能,不得支取现金,除协议 另有约定外,资金的划转只能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 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鹏、陈聪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第 10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 1 次或者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任何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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