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周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 - 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1815 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A、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B、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C、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敬国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 人,代表股份 227,195,6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645%。
注: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58,383,600 股=公司总股份数 470,401,000 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2,017,400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183,332,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5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5 人,代表股份 43,863,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1%。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共 118 人,代表股份 30,395,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场和网络得票数(股) 其中:中小股东选票得票数(股)
张敬国 213,064,568 16,264,824
邹欢金 213,054,577 16,254,833
李中军 213,054,577 16,254,833
张 勇 213,054,577 16,254,833
裘 明 213,057,176 16,257,432
张建国 213,060,164 16,260,42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张敬国先生、邹欢金先生、李中军先生、张勇先生、裘明先生、张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场和网络得票数(股) 其中:中小股东选票得票数(股)
邓 川 213,369,044 16,569,300
谷克仁 213,369,053 16,569,309
陈林林 213,372,096 16,572,35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邓川先生、谷克仁先生、陈林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逐项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相关条款的议案》;
3.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25,636,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6%;反对 1,4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6%;弃权 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36,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97%;反对 1,4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28%;弃权 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5%。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0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23,62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06%;反对 3,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 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表决结果:通过。
3.0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 223,63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6%;反对 3,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 7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表决结果:通过。
4、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 223,639,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9%;反对 3,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4.02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 223,646,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7%;反对 3,4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2%;弃权 7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表决结果:通过。
4.03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 223,633,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21%;反对 3,4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1%;弃权 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通过。
4.04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 225,55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7%;反对 1,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弃权 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 同意225,54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8%;反对1,5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7%;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4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92%;反对1,5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9%;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丁宇宇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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