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整体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交投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鉴于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即将届满,公司拟与交投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于群力先生、李勇先生、黄建樟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需回避表决。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交通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199 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俞激
注册资本:陆拾伍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6876028L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 11 月 9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交投财务公司总资产
5,010,644.50 万元、净资产 884,030.35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0,570.53
万元,净利润 43,340.41 万元(经审计)。截止 2025 年 03 月 31 日,交投财务公
司总资产 4,711,890.05 万元、净资产 897,261.53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32,157.10
万元,净利润 13,262.18 万元(未经审计)。
(二)股权结构
交投财务公司由浙江交通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持股比例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9.92%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浙江交通集团持有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66.99%的股份,浙江交通集团合计持有交投财务公司93.37%的股份。
(三)关联关系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同受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投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履约能力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信息,交投财务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交投财务公司经营正常,盈利能力较强,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投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贷款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交投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原双方于2022 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尽管存在原金融服务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就原金融服务协议的提前终止提出索赔,原协议的终止将不会影响任何一方按照原协议已产生但尚未履行的付款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三)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为免歧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并无义务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一)存款服务
1.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乙方承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但该等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的期限;
5.甲方同意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日最高余额(如有,包括该等存款余额产生的所有利息)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
6.乙方保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贷款服务
1.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2.本协议期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自主向乙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乙方对甲方的整体综合授信额度不高于100 亿元人民币。
3.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四)其他金融业务
1.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即期结售汇服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服务、委托贷款、承兑汇票开票以及贴现、保函等。此外,乙方应积极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充实经营范围,在合理控制资金风险的同时,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获得较好收益开拓渠道,优化金融服务质量。
2.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六)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等重大事项须及时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
(二)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 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5.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变更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甲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后若续约,双方应重新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服务协议。
(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四)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风险评估情况
交投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架构,雇佣了符合要求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交投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与其开展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每半年对交投财务公司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公司未发现交投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定期对存放于交投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