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 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 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配股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上海凯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联股份
股票代号:600899
公司正式名称: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朝晖路68号配售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比例:以现有股本16590万股为基础,按10:2向公司全体股东配 股配售发行量:1715万股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6.3元。
配股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经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7年4月15日召开的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1997年5月23日召开的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本公司1996年度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证委(1997)69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证监上字(1997)47号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地址:上海黄浦路15号
电话:(021)63068888
传真:(021)63063076
2.发行人
名称: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朝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方梓松
电话:(0571)5132641-3171
传真:(0571)5134526
联系人:丁渭文
3.主承销商名称: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310307
传真:(020)87310255
联系人:罗斌华 刘开海 吴峻 史敏
4.分销商:
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葛政
5.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63566657
传真:(021)65359066
6.律师事务所
名称:星韵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杭州延安路400号二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胡祥甫
经办律师:胡祥甫沈田丰徐旭青
电话:(0571)7061384
传真:(0571)7028763
7.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洪
电话:0571-5178267
传真:0571-5178273
经办注册会计师:傅芳芳 陈翔
8.财务顾问
名称:上海凯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郑生
电话:(021)62032730
传真:(021)62032730
联系人:吴秋景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每股配售价:6.3元
配售股份数量:1715万股
2.股东配售比例:
按现有股本每10股配售2股
其中: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可按现有股本以10:2的比例获配815万股, 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230万股,同意将585万股配股权 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余承诺放弃。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现有股本以10:2的比例获配900万股,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最多以10:1.3的比例认购发起人法人股股东转让的585万股配股权,每股转让费0.15元。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04.5万元(若发行的配股全部被认购),扣除本次配股的承销费及有关费用210万元,预计实际可募集资金10594.5万元。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8月5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8月6日
5.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出让配股权的承诺
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本公司唯一持股5%
以上的股东)持有11983.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23%,可获配2396.7万股,该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230万股,同意将576万股配 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余承诺放弃。发起人浙江省建行信 托投资公司持有45万股,同意将9万股配股权全部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本公司其余3家发起人法人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6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1%,本次可获配股12.30万股,经征询意见,均承诺放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 的规定之前,因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6.配股前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若本次配股全额认购,则配售前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如下表(数量单位:万股;面值:1元):
表一 配股前 配股数量 配股后
(预计) (预计)
一、尚未流通部分
发起人法人股 12090 230 12320
法人股转配 585 585
尚未流通部分
合计 12090 815 12905
二、已流通部分
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 4500 900 5400
已流通部分合计 4500 5400
三、股份总数 16590 1715 18305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对象:本次配股的对象为在截止股权登记日的全体在册股东 。
2.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19日(期内证券交 易营业日)止,逾期未交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3.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可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持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的股东在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4.缴款方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信联股份”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社 会公众股股东可填写“信联股份配股”买入单,代码700899,每股价格
6.3元,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额乘以配股比例(0.2
)后取整,不足一股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2)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法人股转配股时,填写“信联股份转配”买入单,代码710899,每股价格6.45元(含转让费0.15元),认购数量的限 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额乘以受让比例(0.13)后取整,不足一 股的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5.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
办法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负责包销,发起人法人股的转 配股由承销商代销,未被认购部分作自动放弃。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获配股票的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于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 新的规定之前,投资者认购的国家股、法人股的转配部分及由此增加的 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若全部募足可募集资金人民币10804.5万元,若扣除发行及有关费用210万元,预计可实际募集资金10594.5万元,将使用于热轧易地改造工程(二期)配套项目、还贷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这些项目对于热轧易地改建 项目和公发募集资金综合效能的发挥将起着重大作用。
1.热轧易地改建工程(二期)配套设施项目
本公司原改制主体浙江二轻轧钢厂,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的要求,为
保护环境等原因,经浙江省计经委(1992)99号、(1995)7号文批准,进行 热轧车间的易地改造。几年来项目进展顺利,现已进入工程扫尾阶段,一期工程(开坯车间技改项目)已竣工投产,二期工程(线材车间)预计今年 三季度投入全面试生产。为了克服原设计、施工、安装等方面的局限性,以及适应当前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经浙计经投(1997)471号文批准,对原热轧车间易地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完善配套和填 平补齐。该项
目总投资为3500万元,以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来解决。该项目预计8月底投产,投产后 可新增利润650万元,税金133万元。
2.用于还贷资金情况
由于热轧易地改造工程投入有4000万余元是由银行贷款解决,其中 一部分贷款2000万元还贷期已到,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2000万元用于还 贷,以减小本公司负债比例。
3.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热轧易地改造完成后。生产能力将翻一番,原材料等储备将相 应增加,因此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除用于上述二方面外,还将其余的募股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风险因素分析及其对策
(一)风险因素分析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这次配股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材料外,还
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以下各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均需向外采购,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对本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2)生产调试、试生产方面的风险
本公司新基地建成后,面临着生产调试、试生产阶段,新设备、新工人、新环境,达产需要一个磨合过程,可能会给本公司的生产带来一定的
影响。
2.行业风险
(1)行业竞争目前本省及全国有许多企业生产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
加上近几年来国内钢材市场疲软,因此行业内部竞争十分激烈:
(2)环保责任由于本公司处于中外驰名的风景旅游城市杭州市,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企业有较为严格的环保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