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2-04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收到《议案表决书》10 份,实际收到有
效《议案表决书》8 份,独立董事赵成斌、张文中因出差未能联系到,
未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同意《关于公司放弃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5%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
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新疆安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价格
确定为 125,000 万元。
公司作为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对该
部分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截止 2012 年 4 月 30 日《新疆广汇实业(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置换涉及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2)第 1040
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2012 年 6 月 22 日公告),
新能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746,942.59 万元,对应的本次拟转让 5%
股权的价格为 37,347.13 万元,较本次转让价格溢价 3.35 倍。鉴于本
次拟转让 5%股权的转让价格高于净资产评估值所对应的股权价格,故
同意放弃本次拟转让 5%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后,新能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有
1
其 94%的股权,新疆安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 5%的股权,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的
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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