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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0-20

金盘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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