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5-07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6,278,999股
2、发行股票价格:33.1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8,399,976.81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5,399,882.39元
预计上市时间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6,278,999股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6,278,99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勇先生及其配偶张跃女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2025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
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36 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上交所受理。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
2025 年 11 月 18 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 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 6,278,999 股,符合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批准要求,符合《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 号)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中预计发行股数为不超过 6,857,518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 年8 月27 日),发行底价为 30.39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竞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8,399,976.8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94.42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399,882.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1 苏州聚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48,129 87,891,401.51 6 个月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8,137 40,429,967.03 6 个月
3 贺伟 882,707 29,297,045.33 6 个月
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3,086 11,718,924.34 6 个月
5 李秋菊 294,235 9,765,659.65 6 个月
6 李景良 294,235 9,765,659.65 6 个月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4,235 9,765,659.65 6 个月
8 田万彪 294,235 9,765,659.65 6 个月
合计 6,278,999 208,399,976.81 -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股票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5BJAG1B0441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17:00 止,参与本
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08,399,976.81 元。
2025 年 11 月 2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5BJAG1B0440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止,发行人实际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78,99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9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208,399,976.8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000,094.42 元(不含增值税)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399,882.39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6,278,999.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99,120,883.39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6,278,999 股股份已于2025 年12 月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