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 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的 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奥 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 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 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因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 工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新增股本人民币 1,457,000.00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13,248,486.43元。公司总股本由 135,551,584股变更为137,008,584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35,551,584元变更为 137,008,584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 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外,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公司拟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拟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类别中的“首 席科学家”,因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科学家”需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负责人一人,首席科学家一人”需调整为“公司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 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 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 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 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及附件。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及附件。
第2条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900489W。
第3条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下简称“首发”)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3,333.3334万股,于2021年5月 人民币普通股3,333.3334万股,于2021年5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5条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
5号3层A305。 号3层A305。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55.1584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00.8584万
。 元。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首席科学家。 责人。
第13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与试
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 务;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
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 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 、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 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 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 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 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Ⅲ类(以《医 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Ⅲ类(以《 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的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 目的经营活动。)
变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 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 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 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 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
方向、方法,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等。 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在境
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