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凌云光 股票代码:688400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7 号楼 7 层 701 室)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姚 毅 王文涛 杨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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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严 邬 曦 许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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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春 王 琨 西小虹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顾宝兴 邬欣然 李 宁
吴耀杰 张慧敏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王 琨 西小虹 邬 曦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8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8
三、本次发行概要......10
四、本次发行对象情况......16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24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2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27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9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30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31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32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33
发行人律师声明......34
审计机构声明......35
验资机构声明......36
第六节 备查文件......37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凌云光
姚毅 指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行为
象发行
公司章程或章程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特别说明: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英文) LUSTER LightTech Co., Ltd.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凌云光
A 股股票代码: 688400.SH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7 号楼 7 层 701 室
注册资本 46,097.6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姚毅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13 日(2020 年 9 月 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42342210W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7 号楼知识理性大厦
邮政编码 100094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顾宝兴
联系电话 010-52349555
传真号码 010-52348666
电子邮箱 BODoffice@lusterinc.com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5 年 12 月 19 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6 年 2 月 1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获配投资者申购资金的
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止,中金公司收到
获配投资者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陆亿玖仟伍佰贰拾捌万壹仟玖佰捌拾伍元伍角捌分(¥695,281,985.58)。上述款项均缴存于中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11001085100059507008 的申购专户内。
2026 年 2 月 12 日,中金公司向凌云光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2026
年 2 月 1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金公司划转的认股款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凌云光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695,281,985.5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 25,452,402.73 元,凌云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9,829,582.8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253,66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651,575,920.85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 年 2月 4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35.40 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或“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8.09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