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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光: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6-01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18,253,662 股

  2、发行价格:38.09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95,281,985.58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69,829,582.85 元

     预计上市时间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 18,253,662 股已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8,253,66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479,230,395 股(发行完成后)的 3.81%。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姚毅,实际控制人仍为姚毅、杨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5 年 12 月 19 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6 年 2 月 4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35.40 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或“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8.09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7.60%,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3、发行数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凌云光拟向
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6,000,000 股(含本数)A 股股票,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9,528.20 万元。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9,640,734 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 1 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按照股东会授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46,000,000 股(含本数)A 股股票,未超过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同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底价”所计算的股数,即不超过 19,640,734 股(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8,253,66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19,640,734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5,281,985.5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5,452,402.7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9,829,582.8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69,528.20 万元。

  5、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依法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6 年 2 月 1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获配投资者申购
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止,
中金公司收到获配投资者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陆亿玖仟伍佰贰拾捌万壹仟玖佰捌拾伍元伍角捌分(¥695,281,985.58)。上述款项均缴存于中金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11001085100059507008 的申购专户内。

  2026 年 2 月 12 日,中金公司向凌云光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6 年 2 月 1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金公司划转的认股
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凌云光共计募
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695,281,985.5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25,452,402.73 元,凌云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9,829,582.8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253,66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51,575,920.85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六)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8.09 元/股。按照价格
 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 12 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成为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名称及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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