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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梦百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梦百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3 证券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23-063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
出相应修订, 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750031850R。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
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750031850R。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批发(不带仓储)
经营甲苯-2,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二异氰
酸酯、辛酸亚锡。(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
品。不得经营剧毒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家居材料;
功能性家居用品设计;家居用品(家用纺织
品、软体家具、母婴用品、海绵制品)、低回
弹阻燃海绵生产、加工、销售;化工原料销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 研究、开发家居材
料;功能性家居用品设计;家居用品(家用
纺织品、软体家具、母婴用品、海绵制品)、
低回弹阻燃海绵生产、加工、销售;化学原
料销售(危险品除外);批发(不带仓储)经
营甲苯-2,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二异氰酸
酯、辛酸亚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售( MDI、聚醚、硅油、阻燃剂、胺、锡);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和本企业所需的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但
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事项时,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具体办理或实施决议相关事
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 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案权、 投票权等股东
权利, 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或变更;
……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或变更,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独立董事具体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
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
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
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
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 符合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任职要求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选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八十五条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 30%
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
下:
……
第八十五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具体如下: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
业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
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
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
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
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
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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