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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5-11-2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应在以上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10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