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证券代码:301397.SZ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10.34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1,994.227万股的0.92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8.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3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80.2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1.84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9.800%。
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843%。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5.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9.35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3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17.3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30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34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6
第九章 附则...... 40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溯联股份、公司、本公 指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指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计划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励计
指 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励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满足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
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或自
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解除限售期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足的获益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