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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7 深市 溯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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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溯联”)拟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投资人民币 2.5 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管路集成系统智能工厂(华南基地)。

  2、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4、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巩固并扩大公司在华南地区的业务规模,贴近市场,提高客户响应能力,实现公司业务持续战略增长,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溯联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协议》,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投资人民币 2.5 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管路集成系统智能工厂(华南基地)。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韩宗俊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润南路 2 号 4 号厂房一层南 1-3 跨,三
层北面 1 跨

  6、经营范围:汽车用各种塑料管路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经查,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2、住所:柳州市杨柳路 7 号

  3、负责人:王德霞

  4、企业类型:政府机关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柳州溯联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管路集成系统智能工厂项目

  (二)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 2.5 亿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上为合同初步测算的预估金额,具体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该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新能源汽车管路集成系统智能工厂(华南基地)项目,致力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用流体管路以及电池储能等非车用流体管路。

  (四)项目用地:拟定阳和工业新区东片区果山变电站北侧部分地块。

  (五)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 8 个月,自场地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计算。因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建设周期顺延。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

  (二)投资主体要求

  1.乙方为甲方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需配合甲方进行投资完成额、产值等经济数据的统计。

  2.乙方自愿承诺,于项目建成并投产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迁离甲方辖区,否则乙方将自愿无条件退还项目用地。

  (三)项目资产面积、性质和取得方式

  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 50 亩,具体面积以资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准。

  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3.项目土地取得方式:乙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资产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若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及宗地出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交易服务费等。非乙方原因若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1.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过户转让。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将项目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过户转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协议,自通知送达时生效,并依法提请相关部门收回土地,同时要求项目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乙方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而且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且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甲方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

  (五)项目规划条件

  项目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规划部门的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划设计条件以规划部门最后审批为准。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土地相关证照等手续。

  (2)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3)作为园区的管理机构,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行使项目准入审核权和管理职权。

  (4)甲方有权依其权限范围,申请、制定和实施园区所适用的各项优惠政策。
  (5)甲方享有的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2)乙方取得项目资产成交确认书后,须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 2 个月内完成相关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报建手续延迟的,则开工时间要求可相应顺延。

  (3)乙方应自项目土地交付之日起 8 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生产线安装调试并投入生产,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的同意。

  (4)乙方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

  (5)乙方保证项目不以燃煤作为生产及生活的供热燃料,落实产生废气工序环节有效密封,提升废气收集率,确保废气、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规定贮存、处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污染土壤。若发生相关污染事件,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修复费用并及时进行修复。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进行出租。

  (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项目土地内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不包含乙方关联方)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9)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10)乙方保证切实按照本协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项目土地及地上厂房、附属设施可由乙方下属公司及关联方承租使用,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1)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披露除外。若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若损失难以衡量的,以对方因此获益的数额进行确认。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原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本协议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改正(催告期不少于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解除通知的规定,依法依规收回土地和附属设施,不再给予任何扶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

  (1)未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之 2、(4)点的。

  (2)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第 2 点、第六条之 2、(6)~(10)点约定的;

  (3)因乙方自身原因,项目公司停产、停业时间达 6 个月以上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停产,不视为违约)。

  3.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其他未尽违约责任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 如乙方享受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及达产后未能达到第二条之第 2点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标准的,应按规定将土地成交价格与实际评估价格的差额退回。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项目实施的直接原因是原柳州溯联租赁的工厂占地较小,已满足不了目前业务的使用需求。为巩固并扩大公司在华南地区的业务规模,贴近市场,提高客户响应能力,公司开展此对外投资项目。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客户响应能力与产能规模,满足客户和市场对新能源汽车用流体管路以及电池储能等非车用流体管路的多元化需求,保证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2、本次投资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拟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成交价格、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拟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行终止。

  3、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次投资所涉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对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