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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7 深市 溯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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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关于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在重庆市江北区投资人民币 2.01亿元,建设智能算力液冷研发中心及电池热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

  2、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4、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在重庆市江北区投资人民币 2.01 亿元,建设智能算力液冷研发中心及电池热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投资预算范围内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投资合同》、办理项目备案、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投资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不
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 16 号

  3、企业类型:政府机关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智能算力液冷研发中心及电池热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
  (二)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 2.01 亿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上为合同初步测算的预估金额,具体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该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

  (四)项目建设内容:

  一是聚焦智能算力爆发式增长带来的高热密度散热需求,公司重点发力下一代智能算力的液冷技术研发和储备,拟设立产品研发中心,致力于突破高功率 AI 芯片及数据中心服务器的先进液冷技术,涵盖从基础材料、核心工艺及应用场景等关键过程的自主研发,并构建基于下一代液冷板、分液歧管、快速接头、复合管路系统集成能力,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高性能计算场景提供高效、可靠、绿色的全栈式液冷解决方案;

  二是围绕电池系统多应用场景的快速发展,公司拟建设面向高散热率、高集成化电池热管理系统及其部件的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将重点布局电池热管理核心零配件、高效液冷系统以及整机集成技术的开发与制造,旨在为动力电池、电动低空飞行器、电动船舶、电池储能系统、轨道交通及消费电子等多元领域,提供安全、稳定、长效的系统化热管理支持。

  在市场方面,公司在智能算力液冷与电池系统热管理均有重点客户的突破和交付。该项目建成后,将显著提升公司智能算力液冷与电池系统部件的产能,为 AI算力服务器、GPU、CPU 等高发热芯片提供定制化液冷解决方案,并具备快速迭代与规模交付能力;产品方面,公司已完成相关核心产品的开发和验证,满足数据
中心及电池系统灵活部署与运维需求;上述项目的顺利推进,有助于公司进入头部智能算力液冷及电池系统热管理供应链,并与国内主流服务器及电池系统集成商深化系统级合作,成为国内领先的智能算力液冷及电池热管理系统提供商。

  (五)项目用地:该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C03 单元 03 街区 E18-1-2/06
(局部)地块,土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地块净用地面积约 40.27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为准)。该项目选址拟用地按照江北区工业项目“标准地” 出让程序推进,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公司作为意向单位报名参与竞买。项目用地拍卖价格和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六)项目建设进度:自取得项目用地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个月内建成竣工投产,建成竣工投产后四年内(48 个月)达产(自项目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次月起 48 个月计算)。本次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乙方: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扶持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报享受国家、重庆市、江北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发展需求,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项目用地、项目建设、产业扶持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2)甲方支持乙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鼓励申请产品专利和投资新技术研发,支持申报重点实验室、数字车间,并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

  (3)甲方及甲方下属职能部门依法办理项目拟用地的出让工作,甲方不承诺确保乙方可以竞得项目拟用地。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在项目拟用地“招拍挂”程序开始后,乙方未能竞得项目拟用地,双方可就更换项目拟用地事宜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按本投资协议执行。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如乙方竞得项目拟用地,乙方应确保按照本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内完成厂房建设,并同步完成生产线布局、安装和调试,确保项目开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 个月内竣工投产,并持续加大项目产品生产,增加市场拓展力度,逐年递增项目产能,确保投产后48 个月内达产。

  (2)乙方应保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及资质、自负盈亏。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乙方因自身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或不符合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由此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权益减损应当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关于建设施工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乙方应当建立并实施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建设、运营、生产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由乙方负责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排放指标及工业污水应处置并达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4)乙方保证在江北区及时依法纳税,代扣并代缴各种依法应代扣代缴的税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完税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5)乙方应确保下列个人或组织亦受本协议之约束:乙方为实施开发本项目而另行组建的项目公司;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参与实施开发本项目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上述个人或组织因未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或开发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乙方与该行为人对甲方及甲方下属机关或企业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如果乙方为实施开发本项目而另行组建的项目公司,则乙方应当在本投资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公司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如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并提供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明确同意遵守本投资协议并受本投资协议约束的书面承诺。否则,应由乙方自行履行本投资协议。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 若乙方竞得项目拟用地,乙方承诺按照本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若造成土地闲置或逾期开工、竣工则按其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自前述约定期限起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责令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乙方承诺按照本投资协议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23〕5 号)规定完成相应项目“标准地”相关控制性指标,达产复核由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按照《江北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考核验收。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重庆市江北区关于“标准低”相关控制性指标调整的,原则上仍按本投资协议第 2.3 条约定指标执行,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最新指标调整的除外。

  4. 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受损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自收到受损方出具的支付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否则应当自前述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以应支付数额的万分之五/日的比例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五)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终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而终止的,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后,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 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

  5.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在项目拟用地“招拍挂”程序开始后,乙方未能竞得项目拟用地,且双方无法就更换项目拟用地协商一致的,本协议终止,且乙
方承诺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补偿或赔偿。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确认,合同首页地址为其有效通讯地址,甲方以及法院等第三方以快递方式向该地址发出书面函件及法律文书的,自发出日(邮戳)次日起满 10 日视为收到。乙方拒绝签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乙方如变更前述送达地址信息,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变更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新的送达地址生效,如因未提前通知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在公开“招拍挂”流程中成功竞得本项目选址用地之日(以乙方确认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为准)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旨在系统性解决公司智能算力液冷与电池系统部件的产能瓶颈,强化公司在智能算力液冷及电池系统部件领域的技术优势。项目建成后,将显著提升公司在智能算力液冷及电池系统部件领域的规模化交付能力与供应链韧性,为公司培育明确且可持续的收益增长点。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