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5-014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情况,
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