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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一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042039575。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6667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22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Whyi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邮政编
码:311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04.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以创新科技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在专业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全面发展,努力为投资者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安防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导航终端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导航终端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住房租赁;园区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
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俞永方          920.00            36.80          净资产折股      2016.2.16

    叶建标          880.00            35.20          净资产折股      2016.2.16

    章忠灿          625.00            25.00          净资产折股      2016.2.16

    温志伟            75.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6.2.16

    合  计          2,50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404.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1,404.00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