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301218 深市 华是科技


首页 公告 华是科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华是科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 独立董事陈碧玲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非独立董事陈碧玲 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陈碧玲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陈碧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1,6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 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非独立董事前,陈碧玲女士 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非独立董事职务。

    陈碧玲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 作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陈碧玲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二、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为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
 公司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章忠灿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章忠灿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章 忠灿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3、 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简历

  章忠灿先生,男,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
大),EMBA 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拥有房地产经济师证书;
2001 年 10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杭州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核心资本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月至今,任杭州核心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杭州九垒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 3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华是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3 至今任华是科技监事会主席(公司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审议通过后,章忠灿将离任监事会主席);2021 年 5月至今,任杭州路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忠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3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9%。章忠灿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