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5-014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3,950.1778 万股变更为 13,903.1686 万股,注册资本将由 13,950.1778 万元变更至13,903.1686 万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
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及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备案)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等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上述情况,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条款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50.1778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03.1686 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新增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第十三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涂料用原材料苯丙乳液的生产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制造,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销售;涂料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元。”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50.177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 13,903.168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条: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