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账簿、会计凭证;
... ...” ... ...”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诉讼... ...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 ...”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八)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则》; 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九)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决议;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上述资产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上述资产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条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第五十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第五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