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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5 深市 奇德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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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1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 323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饶德生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47,54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6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432,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4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1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1,832,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22,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1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20%。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9,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1%;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四、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杨小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