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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龙利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3-018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4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龙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63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4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43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并见证
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37%;反对 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8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129%;反对 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5.18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14%;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8%;反对 1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4.2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沛沛律师、潘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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