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2-03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年5月25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以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时的总股 本 95,327,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4,766.35万元,公司 股本增加4,766.35万股。
2、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和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 事宜,归属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增加人民币63.3375万元,公司股本增加 63.3375万股。
鉴于上述变动,公司拟在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股份登记工作后,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进行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532.70万元变更为14,362.3875万元,将公司股本由 9,532.70万股变更为14,362.3875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532.70万元。 14,362.3875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及引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32.70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362.387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532.7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14,362.3875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
权激励计划……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额超过5,000万元;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六)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金额超过5,000万元;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七)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括下列事项:…… (十二)本所认定的 列事项: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产负债率超过70%;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股东自行召集股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