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5-102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18,24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期减少本期净利润 3,518,243 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24)浙 0105 民诉前调 57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近日收到拱墅区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现就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腾 系被告一时任董事长
被告三:吴孟立 系被告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20.SZ)共计 27,813,840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赔偿原告损失 220,450,529.71 元(其中,
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3 日为 51,113,284.20
元,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继续以 276,675,224.6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标准计算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差价损失为 169,337,245.51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腾、吴孟立对被告银江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0.SZ)共计 3,645,677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3,5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4,05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149,053 元,
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30,810 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8,243 元。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期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 3,518,243 元。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