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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3      900,227,647                37.9464

  网络参会    743      129,926,857                5.4767

    合计      756    1,030,154,504              43.423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628,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6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036,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4%;反
对 83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 278,5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510,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9%;反对 83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8%;弃权 278,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提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027,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6%;反
对 80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 319,7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50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1%;反对 80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1%;弃权 319,7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8%。

    提案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14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6%;反
对 73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弃权 275,9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61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9%;反对 73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8%;弃权 275,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3%。

    提案 4.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034,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
对 84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 277,8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508,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3%;反对 84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9%;弃权 277,8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7%。

    提案 5.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46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
对 600,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 85,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4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2%;反对 600,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5%;弃权 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提案 6.00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910,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2%;反
对 87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369,3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384,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6%;反对 87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弃权 369,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8%。

    提案 7.00 《2025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471,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
对 524,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 159,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4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8%;反对 524,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2%;弃权 1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

    提案 8.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48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8%;反
对 487,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183,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5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9%;反对 487,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 1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羽嘉律师、李丝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