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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3      899,915,547                37.9583

  网络参会    452      72,629,175                3.0635

    合计      465      972,544,722                41.021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018,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26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反
对 244,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33,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4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5%;反对 244,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776,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
对 54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弃权 220,2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51,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84%;反对 54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9%;弃权 220,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7%。

  提案 3.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295,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
对 203,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4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6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1%;反对 203,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弃权 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99,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9%;反
对 25,297,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2%;弃权 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73,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895%;反对 25,297,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52%;弃权 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8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20%;反
对 25,32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7%;弃权 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54,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39%;反对 25,32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91%;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1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9,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60%;反
对 25,28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8%;弃权 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93,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67%;反对 25,28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75%;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提案 4.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71,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0%;反
对 25,32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2%;弃权 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45,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05%;反对 25,32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58%;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提案 4.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0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48%;反
对 25,290,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5%;弃权 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8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006%;反对 25,290,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57%;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提案 4.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2,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2%;反
对 25,29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5%;弃权 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8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070%;反对 25,29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0%;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提案 4.0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0,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1%;反
对 25,29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7%;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85,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052%;反对 25,29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90%;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