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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2 深市 九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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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
                                                                  38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  会议召集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8 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8、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3 人,代表股份 390,376,5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622%。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2 人,代表股份 5,852,7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42 人,代表股份5,852,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096,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1 %;反对 1,1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弃权 1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57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84%;反对 1,1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68%;弃权 1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8%。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600,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6 %;反对 4,602,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弃权 1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06%;反对 4,602,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350%;弃权 1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600,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6 %;反对 4,654,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弃权 1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06%;反对 4,654,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00%;弃权 1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3%。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42,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10 %;反对 1,0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35%;弃权 1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642,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210%;反对 1,0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35%;弃权 1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下三名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需分别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杨宁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141,13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17,3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062%。

  5.02、选举韩润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149,1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25,4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438%。

  5.03、选举姜广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143,08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9%;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19,3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394%。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下三名独立董事的选举需分别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6.01、选举赵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141,59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5%;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17,8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140%。

  6.02、选举魏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146,6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88%;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22,93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09%。

  6.03、选举窦军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88,297,28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3,5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41%。

  四、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本次换届后,韩世远先生和邬爱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上述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李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