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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002079  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公告编号:2025-071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炆皜先生。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8 人,代表股份 192,91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8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7,344,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7 人,代表股份 5,571,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7 人,代表股份 5,571,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7 人,代表股份 5,571,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4%。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33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8%;反对 3,553,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2%;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7,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647 % ; 反 对
3,553,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25%;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8%。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379,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68%;反对 3,47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8%;弃权 6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80 % ; 反 对
3,47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503%;弃权 6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0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95%;反对 3,47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7%;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95 % ; 反 对
3,47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791%;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0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83%;反对 3,47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9%;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7,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264 % ; 反 对
3,47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21%;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380,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72%;反对 3,473,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6%;弃权 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41 % ; 反 对
3,473,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414%;弃权 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46,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13%;反对 3,430,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3%;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232 % ; 反 对
3,430,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14%;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7.00 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关于提名古媚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7,446,025 股

      7.02.候选人:关于提名李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90,491,53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关于提名古媚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770 股

      7.02.候选人:关于提名李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147,284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古媚君女士、李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夏青青、周伟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