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1289 证券简称:龙源电力 公告编号: 2025-05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10月10日,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监事会2025年第4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上述议案将同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订内容,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系列监管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新规”)。依据
《公司法》及监管新规,本公司拟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优化
公司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设置,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与决议事
项,明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基本职能;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机
制,下调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明确股东知情权;明确控股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方面规定;依照监
管新规口径规范相关表述等。详细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
对比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须提交本公
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案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本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之前,现行《公司章
程》继续有效。待《公司章程》修订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就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将取消设置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三、配套制度修订情况
依据《公司法》及监管新规,公司拟同步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A股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和附件3。在本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继续有效。
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A股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 述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文件。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1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
称“《特别规定》”)、《境内企业境 “《特别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称
称“《试行办法》”)、《关于到香港 “《试行办法》”)、《关于到香港上市
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的函》(简称“补充修改意见的 (简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
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 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深交所上市 则》(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或称“公司章
程(或称“公司章程”)。 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3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人。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1由于增减条款及定义词修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取消监事会、监事并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等内容),或仅调整措辞或表述未改变文义的,本规则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及相关定义词表述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新增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
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 利,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6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7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第九条 依据本章程,公司及其股东、董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 可以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
……
8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 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人。
9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