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1229 深市 魅视科技


首页 公告 魅视科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魅视科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拟授予前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2 人调整为 80 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本次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属于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做出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