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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证券代码:001229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魅视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240.00 万股,合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 万股的 2.40%;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共计 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 万股的 0.6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33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6.13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2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其中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37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9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41
第九章 附 则......45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魅视科技、本公司、 指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案)
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
                      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