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62 深市 东方钽业


首页 公告 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0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 2、3 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215,560,4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66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2,160,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0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13,400,2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52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643,67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00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5,56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43,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4 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