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112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1、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15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993,800 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上
市,公司股份总额由 440,832,644 股增加至 445,826,444 股。注册资本由 440,832,644 元增加至 445,826,444 元。
2、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0月13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由 445,826,444 股增加至 445,946,444 股。注册资本由445,826,444 元增加至 445,946,444 元。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281,818
股,本 次发行 完成 后,公 司总 股本由 445,946,444 股增加至
505,228,262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445,946,444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505,228,26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0,832,644 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 505,228,262 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增加或减少注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如做出上 册资本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如做出上 述决议,应该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 述决议,应该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事项的决议,并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关事项的决议,并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登记手续。 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
其它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440,832,644 股,全部为普通股。 505,228,26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他职权。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即不低于 3 人。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即不低于 3 人。
(一)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四)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 具备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二) 具备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亲属;
(四)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属;
提供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控制人或者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员;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