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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及变动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0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票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
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
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
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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