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888 深市 峨眉山A


首页 公告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指导、管理、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所属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
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联
系董事会秘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二),并于二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方式要求: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的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
知情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和指导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的公司部门、分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