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7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0年8月13日公开发行了5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
总额59,5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2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累计转股4,000股,公司
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160,004,000股,对应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4,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万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4,000 股,全
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二)其他条款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一)公开发行股份;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数。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的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 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一百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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