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57 证券简称:胜科纳米 公告编号:2025-018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种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内容亦将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维护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召开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确定新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认份数、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购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3,311,486 股,每股面值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3,311,486 股,
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