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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科通信:盛科通信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盛科通信:盛科通信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02        证券简称:盛科通信        公告编号:2023-002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盛
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XYZH/2023BJAA10B060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3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1,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41,000 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二条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3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总股数为【】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41,000 万元,总股数为 41,0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开发、设计通讯网络集成电路 围为:开发、设计通讯网络集成电路 芯片和通讯网络系统及软件;研发生 芯片和通讯网络系统及软件;研发生 产芯片、以太网交换机;销售本公司 产芯片、以太网交换机;销售本公司 所生产及开发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 所生产及开发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410,000,000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须。

(六)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证券交易
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本章程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依照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股份可以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公司上市前托管于为公司提供上市
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
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
减持上市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交易 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交易
等事项;                          等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括公司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总资产 30%的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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