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3 证券简称:思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时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及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5.5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公司股本总数由 68,000,000 股增至 88,400,000 股,注册资本由 68,000,000 元变为
88,400,000 元。
三、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股份回购制度 修订 是
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拟修订及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修订或制定的制度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份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制定本章程。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40 万元。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