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3-016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份来源: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
“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
票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7.6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87.10万股的0.823%,其中,首次授予39.15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17%,预留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7%,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83%。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与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的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已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7.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87.10万股的0.823%。其中,首次授予39.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787.10万股的0.67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17%;预留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87.10万股的0.14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83%。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
数的12.3%,其中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64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董事长张承先生,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9.91%股份。任职期间,张承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负责把握公司战略发展布局,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公司经营决策以及日常关键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将张承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期规划,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董事长张承先生之女张千一女士,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6%股份。张千一女士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经理职务,负责公司财务策划及成本管理工作,对公司销售策略的制定、成本战略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其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了张承及张千一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 性股票占本 性股票占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拟 激励计划草
数量 授出限制性 案公布日股
(万股) 股票总量的 本总额的比
比例 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承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20 2.518% 0.021%
韩春琦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 2.099% 0.017%
盛跃渊 中国 董事、工程部总监 1.00 2.099% 0.017%
陈君灿 中国 财务总监 1.20 2.518% 0.021%
张勤华 中国 董事会秘书 0.75 1.574% 0.013%
2.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34.00 71.354% 0.588%
干(64人)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9.15 82.162% 0.676%
4.预留部分 8.50 17.838% 0.147%
合计 47.65 100.000% 0.82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
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三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4、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实施时,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激励对象发生变动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