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64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黄国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辞任申请自辞任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
调整为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
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等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上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 公司由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经
1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北
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5679648435P。 91110105679648435P。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5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6 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三
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 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
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各 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各发起人
8 发起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 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
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股份比例、出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63.1579 万股,公司发
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时
…… 间、出资方式如下
……
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数为 11,476.8476 万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全部为普通股。 11,476.84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10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