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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6-009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号),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53,66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281,985.5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452,402.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9,829,582.85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281,985.58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3,905,639.71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681,376,345.87元,已于2026年2月12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2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6-1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并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凌云光智能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智能”)与保荐机构中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70666780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北京凌云光智能视觉科技有限

                                                                670667889

            分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凌云光智能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简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JAI 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益达、于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